努力创新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来源:来宾市政协史料征集办公室 发表时间:2009-10-17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加强民主监督是党中央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向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派驻民主监督员,有利于政协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推进我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加强党风、行风和政风建设,有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派驻民主监督员是加强我市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优化市域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目前,许多部门都把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市政协通过选派监督员创新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对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并出台了《选派监督员试行办法》,对监督员的选派范围、条件、选派程序以及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颁发聘书和相关证件。向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派驻民主监督员,是政协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市政协在征求有关界别意见,与监督员所在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然后征求被选派人员的意见,经市政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为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共选派了近50名工作认真、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市政协委员作为部门监督员,年终开展评选活动,对优秀监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民主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这次从市政协委员中选派的民主监督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知识层次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做好今年的派驻民主监督员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是做好派驻民主监督员工作的重要保证。作为被选派的民主监督员个人,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履行好职责,不辱使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附:《试行办法》

 

政协来宾市委员会选派监督员试行办法

    (2009年10月13日政协来宾市第二届委员会第28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来发[2009]3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别定本试行办法。

一、监察员的选派范围、条件和选派程序

(一)选派的驻监察员的本市政府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可由该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协提出申请,也可由市政协根据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派监察员。

(二)选派的监察员应为各党派、团体和界别中具有一定影响和声望,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市政协委员。

(三)选派的监察员应热心社会工作,作风扎实,能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办事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四)选派的监察员由市政协办公室在征求有关界别意见,与监察员所在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再征求选派人员意见,经市政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五)一名委员只能担任一个单位的监察员,因辞去政协委员职务或因工作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民主监察员工作的,由市政协及时予以调整。

(六)监察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的,经聘用单位提出换届和挑战人选的意见和要求,由聘用单位(市政协)重新颁发聘书和相关证件。

(七)选派的监察员日常所需的学习文件、学习资料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发送。

二、监察员的职责

(一)对政府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明朗,落实的依法行政、依法施检情况,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战略部署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二)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和行风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批评和建议,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三)对政府部门和单位办理落实市政协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等意见和建议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四)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五)寓监督于服务支持之中,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以参与的形式协助政府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不干预被派驻单位的日常工作。

(六)选派的监察员原则上每半年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反馈一次工作情况,每年度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政协主席会书面述职报告民主监督工作及履职的情况。

三、监察员的管理

(一)选派的民主监督员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由市政协确定一名副主席分管。监察员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牵头,政协各专委会具体负责。

(二)需选派3人以上监察员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监察小组,并确定一名组长,负责民主监察员的组织工作和与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三)市政协办公室认真做好监察员的建档工作,加强与民主监督员和政府部门、单位的联系,主动了解民主监督员开展工作的情况;加强与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争取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和被派驻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四)加强对选派监察员的领导,有计划地堆监察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情况,熟悉业务。在赋予他们一定权利的同时,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做好监察工作。

(五)监察员在履行民主监督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政协支付。(具体方案另定)

(六)每年开展一次对优秀监察员评优活动,按10-15%的比例进行评选优秀监察员,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另定)。

 

 

                       市政协综合信息科    廖慧玲

                              2009年10月17日